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文件
海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海委农发〔2015〕19号
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海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增加信贷支农力度,满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
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海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2015年4月9日
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发
海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发【2014】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辖市内银行对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发放的一种贷款。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稳定收入来源;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或经合法登记、有严格章程、运作规范的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
(二)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土地的经营权必须经依法登记;
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⒊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⒋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期限;
⒌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提供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被纳入市镇建设规划范围的,短期内计划征地拆迁的。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可根据全市综合评估的土地价值,由抵押双方协商确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认定。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由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但不超过有效承包或流转经营期限。贷款额度、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20%)、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必须审查借款人下列资料:
⒈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合作社或企业的资格证明;
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附抵押证明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十条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后,如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由经办行确认后,出具已全部还款证明,由原登记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应及时向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申请处置,所在镇(街道)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应积极协助银行和市农村工作办公室,通过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银行也可以向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或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凭证管理:
己办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材料按抵押贷款权证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权证交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和贴息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 本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本办法试点的合作银行暂定为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门市支行和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农工办、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海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证明申请
3、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证明申请登记表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书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申请抵押贷款承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附件1:
海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切实保障抵押双方的利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经依法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债权予以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抵押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申请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稳定收入来源,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或经合法登记、有严格章程、运作规范的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流转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经营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依法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四)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期限;
(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七条 贷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农业经营。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被纳入市镇建设规划范围的,短期内计划征地拆迁的。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第 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合同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抵押文件;
(四)抵押合同;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发放抵押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同时将抵押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及时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登记部门也可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进行登记,不必要求另行评估。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但不超过经营权有效期限。
第五章 抵押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十九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条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价款超出债权本息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在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人归还抵押人。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流转。抵押权人依法通过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行流转,通过获取流转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照协议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托管。抵押人无法正常经营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选择第三方对抵押土地托管运作,所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
(四)调解。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纠纷可向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或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置。
(五)诉讼。当抵押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调解处置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证明申请
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申请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相关规定,于 年 月 日与 镇(区街) 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方式为 ,流转面积为 亩。为充分发挥其土地经营使用价值权能,搞活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参与市场竞争力,请予办理农村土地流转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证明申请登记表
土地(流转)经营人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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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业执照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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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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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情况 |
用途 |
面积(亩) |
流转方式 |
流转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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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
四址 |
流转期限(年) |
剩余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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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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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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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意见 |
经办人签字: 村经济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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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预审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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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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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镇农经站、市农工办各存一份。
附件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书
申请人:
住 址:
共有人姓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事由:
此致
__________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
附件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
申请抵押贷款承诺
为搞活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参与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土地经营使用价值权能,本申请人与共有人商定,同意向 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并以海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共计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上(含地下)附作物作抵押。同时,在此项贷款未还清前,将 银行作为该地块农业保险收益第一人,本人并严格遵守 银行的相关贷款管理规定,做到按期还贷。如不能按期还贷,自愿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 银行,其经营收益、地上(含地下)附作物和农业保险理赔金额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一式二份,市农工办、经办行各存一份
附件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抵押人 于 年 月 日为债务人 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面积 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 ,抵押证明编号 。
至 年 月 日,债务人已清偿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抵押关系已终结,请给予注销。
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