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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推进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05     浏览次数:     来源:

各区(街)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党委、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农村产权交易搭建服务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及南通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海门实际,现提出如下推进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坚持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目标任务
     计划从2015年起,争取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省、市、县(市)、区镇(含乡,下同)、村统一联网、五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稳步推进的原则,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挂牌启动阶段(2015年3月底前)。主要做好方案拟定、机构搭建、配备人员、落实固定交易场所、制度设计、挂牌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培训试点阶段(2015年4月-8月)。主要做好与省对接、人员培训、先行试点等工作。
   (三)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9月-12月)。围绕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的思路,在先行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
   (四)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月起)。主要做好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加快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体系
   (一)交易市场的性质与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 “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应为事业法人,名称市为农村产权交易所,区镇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市已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与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任由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兼任,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由区镇农经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二)交易市场的功能与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建立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覆盖省、市、县(市)、区镇、村五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三)明确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二手农用工具;
    8、履行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等。
   (四)规范交易主体及交易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区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区镇交易服务中心将超出交易权限的交易品种向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区镇提交的材料,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市、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产权交易。市、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转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市、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7﹒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市、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市、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五)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各区镇要按照《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市场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流转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当前,要尽快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要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