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乡)党工委(党委)、管委会(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试行)〉的通知 》(海农产委〔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权限划分标准公布如下:
凡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凡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区镇(乡)农经服务中心
中共海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