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民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农业经营项目业主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形式进行再流转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权限:
(一)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交易由发包方(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
(二)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面积不足50亩的土地流转,由各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和鉴证;面积大于50亩(含50亩)的土地流转、所有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流转,由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组织交易和鉴证。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流转交易当事人的书面意愿;
(三)流转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 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权利交易的土地。
第八条 进行土地流转交易, 转让方应向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l、《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流转原因或理由、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受让方的准入条件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
3、申请人(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应提供流转交易委托书的正本和复印件;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应提交本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5、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6、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材料现场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并在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村务公开栏等媒体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流转交易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基础设施、交通条件、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期间,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三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转让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证金及递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联同受让意向者提供的材料报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后,引导交易双方进行洽谈。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合转让方的意见,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不违背挂牌信息的前提下,平等协商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流转交易双方通过转让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机动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十九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报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由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