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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20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的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出售、转让、发包、租赁、拍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待相关政策明确后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
    (二)交易行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资产交易按交易规模大小分别由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和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划分标准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定期公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应向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说明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理由、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的决议书;
    (三)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四)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资料进行审核登记、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申请人与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在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登记交易的,交易资料须同时报农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并在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村务公开栏等媒体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物的名称;交易形式;交易性质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标的物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以及递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联同受让意向者递交的材料报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引导双方进行洽谈。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农交所或区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申请人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转让方所在区镇(乡)农经服务中心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报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由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